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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钢城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

时间:2009-05-20 16:18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及相关法规、条例和本公司章程,参照《中国拍卖行业拍卖通则》制定。
第二条  本公司在上述法律、章程和通则的界定范围组织和开展有关拍卖活动,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维护国家和当事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三条  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应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所列条款,并对自已在拍卖中的行为负责。
第四条  本公司有权根据本规则所定原则,解释和处理规则未尽事宜,对涉及法律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执行。
 
 第二章  拍卖当事人
 
第五条  拍卖当事人即: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
“拍卖人”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即:江西钢城拍卖有限公司。
“委托人”是指委托本公司拍卖其依法享有处分权的可拍卖物品或其它产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物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物的竞买人。
 上述“拍卖标的物”是指委托人委托本公司以拍卖方式出售的其依法所有或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财产权力。
 
第三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六条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标的时,应当向本公司出示其合法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拍卖标的的合法所有权的证明、与本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书。
第七条  委托人须保证其对委托拍卖标的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依法可处分权,该拍卖标的上没有牵涉任何债权、债务或担保。
第八条  委托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所拍标的的一切有关资料,并说明其来源,且对资料和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同时应说明该拍卖物的瑕疵。
第九条  拍卖标的如需要办理证照和过户等手续的,委托人应将相关资料及文件移交给买受人,并有义务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委托人在拍卖会上不得竞买自已的拍卖标的。
 
 
第四章  关于竞买人的规定
 
第十一条  竞买人应在进入拍卖会场前凭有效身份证明签署竞买人登记表,领取竞买号牌,以取得竞买权。竞买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审看拍卖标的原物,了解拍卖标的实际情况。
第十二条  竞买人在拍卖进行中举起竞买号牌即表示接受此时拍卖标的物的价位,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十三条  竞买人必须对自已在任何价位的应价负责,一经拍卖人认定为最高出价人即不得反悔,并当场签定成交确认书,否则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有关规定追究该买受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五章   拍卖标的物图录及展示
 
第十四条  拍卖标的物图录及其它说明资料是拍卖人根据委托人所提供的资料,对拍卖标的的一般性介绍和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
第十五条  本公司有义务向竞买人提供查验拍卖标的的必要条件,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在开拍前七日发布公告,且不少于二日时间展示拍卖标的。
 
 
第六章  关于保留价和佣金
 
第十六条  委托人有权确定或依据有关评估部门的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可要求拍卖人对保留价保密。
所有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均以人民币表示。
第十七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场支付成交价5%的拍卖佣金,付清全部价款后凭本公司拍卖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物。
如当场不能付清全部价款的,应预付成交价20%的定金,其余款项在约定时间内付清,逾期未付的按违约处理。
第十八条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的,对已成交的拍卖标的,委托人应向本公司支付成交价5%的佣金及有关应计费用,对未成交的,委托人也应向本公司支付约定应计费用。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委托人可在拍卖前任何时间撤回其拍卖标的,但需支付为此而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
第二十条  本公司有义务将委托人委托拍卖的物品在验收进库后妥善保管好。但因不可抗拒的外部力量或拍卖物品无法预防的自然变化和损耗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买受人在付清全部价款和佣金后,如未能及时领走竞购的拍卖物,超过七日的,该拍卖物的搬运、保管及保险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在此期间出现的损坏,灭失和其它风险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第八章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作为委托人和竞买人的中介代理方,有义务为双方提供服务,但不对委托人或竞买人的任何违约、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有权利拒绝不宜参加拍卖活动的任何人进入拍卖及预展场所。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有权利对委托人委托拍卖的物品进行鉴定,并有权依鉴定结果保留或解除委托拍卖合同。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有权利按规定提高或拒绝违反规则的竞买价,有权利撤消、分拆或合并拍卖标的,有权利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再次进行拍卖。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及事宜,以每次拍卖会所做的特殊规定或说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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